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规定,我国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有偿取得的主要形式是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矿业权人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前提条件,是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
上述规定实施前,矿业权人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况大量存在;上述规定实施后,由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工作的滞后,新出让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未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情况依然存在。
为落实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2006年9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国函〔2006〕102号),规定山西省等8个煤炭主产省(区)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改革内容中包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均应进行清理,并在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剩余资源储量评估作价后,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2006年10月发布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规定,对通知发布之前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人按照评估结果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在2008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有偿处置的概念。2008年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登记的采矿权有偿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72号)中,延续了有偿处置的概念,要求各地对无偿取得的矿业权进行清理,按要求进行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和价款评估工作。
2010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要求,各地应按照财建〔2006〕694号文件和财建〔2008〕22号文件的规定,抓紧对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有偿处置。
综上,矿业权有偿处置的含义是按照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有关规定,对矿业权人以往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清理,矿业权人按照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和价款评估结果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团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