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协定(Schengen Agreement),1985年6月14日,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申根签署了《关于逐步取消共同边界检查》协定又称《申根协定》,其宗旨意在取消各成员国之间边境,自由通行,无限期居住,现共有成员国26个。申根区国家(26个):奥地利、希腊、西班牙、波兰、拉脱维亚、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立陶宛、马耳他、瑞士、列支敦士登。
《关于逐步取消边界检查的条约》明确规定:成员国中的公民可以任意出入成员国的国境而不需要办理签证手续,成员国以外的外籍人士,只要取得了成员国中一个国家的签证,便可在签证有效期内自由出入各成员国国境,而不需要再办签证,也可以在任何一个申根国家入境通行。乘坐申根国家之间的飞机航班就像乘国内航班一样,无需办理出入境手续。
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在协定签字国之间不再对公民进行边境检查。二,外国人一旦获准进入申根领土内,即可在协定签字国领土上自由通行。
三,设立警察合作与司法互助的制度,建立申根电脑系统,建立有关各类非法活动分子情况的共用档案库。
申根国的目的是为了取消国与国之间边境管制。持有任何成员国有效身份的可以在所有成员国境内自由流动,旅游的朋友如果持有其中一国签证,合法到所有申根国参观。有点像我们省和省之间的流动。
申根签证(Schengen Visa)
是指根据申根协议而签发的签证。这项协议由于在卢森堡的申根签署而得名,协议规定了成员国的单一签证政策 。据此协议,任何一个申根成员国签发的签证,在所有其他成员国也被视作有效,而无需另外申请签证。而实施这项协议的国家便是通常所说的申根国家。
1.申根协议国家应在人员流动方面,尤其是在签证方面采取统一的政策规定;
2.申根协议国家决定颁发在申根区域内普遍有效的统一签证;
3.允许一次或二次入境的短期旅行签证,其前提条件是逗留的天数总和在第一次入境后半年内不能超过3个月;
4.在申根签证使用前,各个国家的国别签证应该得到承认;
5.根据申根协议的规定,持有任何一个申根协议成员国有效居留许可证的旅行者,3个月内无需签证可在申根区域内自由旅行。在申根区域外的旅行者,只要持有某申根国家有效的居留许可证和护照,无需办理签证即可前往该申根国家。超过90天的逗留,申请者应根据有关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请国别签证;
6.统一的申根签证应由协议国家的外交和领事部门颁发;
7.原则上说,颁发某申根签证的国家应该是该签证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国家,如果有两个目的地国家所停留时间相差无几(精确到小时),则可以由首次入境的国家颁发申根签证;
8.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必须长于签证的有效期,该旅行证件必须保证申根国家以外的外国人能够顺利回到自己的国家或进入申根区域外的国家;
9.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某人是否有权进入该国,或被拒绝入境,他国颁发的申根签证在另一申根国家使用时将得到限制,但该国必须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他协议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