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官制度是历代选拔优秀人才,维护社会统治的重要手段。据史料记载,周代实行世卿世禄制度,以血缘为钮系,血统决定出身,即是贵族也是官僚,父死子继,世代传承,长此以往,造成权势的垄断。这样不仅不利于选拔优秀人才,还易滋生腐败,同时,一旦统治阶层能力不足,国家必然走向灭亡。
随着东周逐渐没落,世卿世禄制被废除。战国时期,应诸国争霸战争之需,军功正式成为选官行赏的标准,而血统出身即使再高贵在战场上没有能力也无法得到封赏,军功制因为适应战争以及社会变革的需要,在统一六国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军功制应战争之需而生,但在和平时期却无法满足优秀人才选拔晋升的要求。
西汉之初,汉承秦制,仍旧以军功制作为人才选拔的途径,但是军功制已不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同时,郎选制也是一种获取官名的方式,以家中资产为选拔要求,景帝以前,家资十万钱即符合赀选标准,景帝后元二年,家资四万钱就符合资格,但这种标准造成贵族附上对官制形成垄断,也不符合专制政权发展的需要。
推行察举,命各郡国以荐孝廉
自惠帝以来,中央在各郡县推选孝弟力田者,由朝廷和地方高级官员根据考察,推举品德贤良之人为官,得到推举的人可以获得免除徭役的优待。汉文帝以后,时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这种通过官员举荐获取人才的方式逐渐成形,这种方式被称为察举,但此时官方尚没有规定固定的察举时间,因此没有形成正式制度。
直至元光元年(公元前134),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下令各郡国每年必须举推孝、廉各一人。然而最初,各郡国对这种方式并不以为然,因为新晋人才必然冲击原有权势。汉武帝见此懈怠之状,便下诏制定了严厉的处罚办法:规定各郡郡守若不举孝,就是不奉行诏令,应当按不敬论罪;若不举廉,就是不胜任官职,便当被免官。
从此以后,郡国岁举孝廉的察举制度被正式确立起来,察举成为仕进的主要途径。除孝廉外,察举的名目还有很多,例如贤良方正,贤良文学,直言极谏等。被举荐者受到举荐后,还要接受皇帝的考察,皇帝采取策问的方法来考察被荐举者,通过对答经义、政事等来考察其能力,策问合格者才能正式为官。
实行征辟,推举贤才以为官
除察举制外,对于声名远扬,格外优秀之士会有朝廷直接聘请,发展成一种自上而下的选官制度。这种制度又分为皇帝征聘和公府、州郡征聘两种形式,由皇帝聘请为官的被称为征,由地方官府聘请为官的被称为辟,因此,这种选官制度就被命名为征辟制。
皇帝征辟早已有之,如汉高祖发布求贤诏,广招德行贤明之人;吕后聘请商山四皓前来辅佐太子等,此后,便不断有皇帝征召士人来做官,被授予很高的官职,朝廷还常征聘文人学者到京师来做博士,皇帝亲自征聘便成为最为尊荣的仕途之路。
而公府、州郡辟除是官吏任用下属的一种制度。得到公府辟除并且试用合格者,可以成为朝廷官员或州郡官员,得到州郡辟除的,则由州郡长吏自行安排成为属吏。同时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皇帝下诏征聘还是官府辟召,被征聘者都有权利拒绝,征辟制在当时是作为一种请求,并不具有强制力,所以被征聘者的意愿最为关键,被征辟的人可以应聘,也可以托辞不就。
察举征辟之利弊
察举、征辟制度在两汉作为一种新型的选拔人才制度,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世袭公卿的弊端,打破了阶层的限制,实现了平民阶级的晋升。但是这两种选拔人才的方式都离不开举荐人,举荐人在举荐过程中始终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凭借家族权势和个人喜恶即可决定人才的选拔与晋升,这种方式本身就缺乏监督考核机制。
在各郡国中举荐的根据是被荐者在乡里的声望,称为乡举里选。东汉后期,随着地方豪族势力的发展,官僚和地方势力掌控舆论,同时掌握地方选举大权,察举所看重的乡闾评议也由地方大族主持,望族大姓家中子弟亲属就成为荐举的优先选择对象。早在汉章帝时,韦彪曾建议朝廷士宜以才行为先,不可纯以阀阅。也就是主张将才能作为举荐标准,而不能单以门第,但到东汉末年选士而论族姓阀阅的情况十分普遍,门第家室成为为选举的重要依据,对官职造成严重垄断。
与此同时,一些阿谀奉承、能报私恩的平庸之辈也容易获得举荐资格,通过个人利益的回报获得被举荐的资格,待为官之后,更会及尽利益回报。
东汉时期,朝廷显贵以能辟除贤才名土相标榜,士人也以能被辟举为荣。东汉以辟除郡县吏作为仕进之路的风气远胜过西汉,被辟为公府的人被举荐的地方大族所把持。被举、被辟的人,就成为举荐之人的亲信,为了功名利禄,举荐之人与被荐举人便形成利益集团,二者的结合进一步形成了官僚利益集团。
数百年之后由隋朝确立沿袭千年的科举制在考试方面与察举制有一致之处,但科举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破除了他人举荐,而规定可以自由报考,通过同一标准的考试来选拔人才,即”怀牒谱自荐于州县“,人才的选举与晋升都完全取决于中央的考试制度,解决了举主与门生利益的勾结,也防止世家大族一门独大。任何制度的制定施行都是时代的产物,察举与征辟虽存在诸多弊端,但在当时代为统治阶级招贤纳士,加强君权的需要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汉书》、《后汉书》